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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籍勞工,應於何時開始負雇主責任?+
期滿轉換之外籍勞工,其新雇主應負責任之始日,應自接續聘僱許可日起,即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翌日,負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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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籍勞工如在聘僱期間屆滿前 14 日後,始有新雇主願意承接,可否辦理轉換作業?+
可以。外籍勞工可與新雇主以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方式,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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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在聘僱期間屆滿前仍未找到新雇主,原雇主應負擔之責任?+
期滿轉換之外籍勞工如逾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應由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 14 日內,負責為該外籍勞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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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轉換作業期間是否太短?+
依規定外籍勞工於聘僱期間屆滿前 2 至 4 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轉換作業期間為勞動部核准轉出雇主或工作之日起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 14 日內,惟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屆滿前於新雇主雙方合意接續聘僱,亦能轉換至新雇主,該期間與現行等待轉換雇主 60 日尚無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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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滿轉換之外籍勞工應於何時開始辦理轉出作業?可否申請延長?+
期滿轉換之外籍勞工,應於勞動部核准轉出雇主或工作之日起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 14 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為 避免外籍勞工在臺人數增加及基於管理需要,期滿轉換之外籍勞工如無法順利轉換雇主或工作時,不得申請延長轉換。